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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學位論文引用期刊圖表是否有侵權疑慮

問題:學生畢業論文「完全複製期刊圖表未取得原作者、出版社或著作權人之授權同意但有註明引用出處」,此行為是否有侵權疑慮?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回覆

一、期刊之「圖表」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最起碼之創意高度),例如科技/科學圖解、流程圖、實驗架構圖或具編排創意的表格/統計圖,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所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例如:標語、通用之符號、名詞、表格等),該圖表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將受本法保護之圖表複製於畢業論文上,即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本法第22條參照),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該圖表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應先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引用他人著作係供自己著作之參證、註釋或說明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被引用內容應與自己著作間具正當合理之關聯,又該條所稱「合理範圍」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之4款要件(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體著作所占比例,以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綜合衡酌。故您所詢學生撰寫畢業論文時複製他人期刊圖表一節,如學生之利用行為符合前揭規定,且已註明出處,則該學生即得主張本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規定,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尚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三、至註明出處僅係利用行為符合上述合理使用情況時,法律要求利用人應遵守之義務(本法第64條規定參照),如利用行為本身並不符合合理使用,縱已註明出處,仍無法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併此說明。

四、以上說明,可參考本法第3條、第9條、第22條、第52條、第64條及第65條等規定;亦可參考本局112年4月17日「智著字第11210006540號」及112年2月6日「電子郵件1120206」(您可至本局著作權主題網之「解釋資料檢索」輸入關鍵字查詢相關函釋);另就本案涉及著作權之利用一節,本局編有「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其中就「研究活動」有專篇介紹,亦請供參(https://www.tipo.gov.tw/tw/copyright/701-21247.html)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人是否構成侵權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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