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函轉「請校園內提供影印服務之廠商應依著作權法規定
函轉「請校園內提供影印服務之廠商應依著作權法規定」
敬啟者:
教育部 函
主旨:請各校確實查核輔導校園內提供影印服務之廠商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部99年4月28日台高通字第0990059758號函諒達。
二、依據「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學校應要求校園內提供影印服務之廠商依照合約內容,並不得從事非法影印;請各校實際查核輔導校園內提供影印服務之廠商需遵守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
三、為利瞭解各校實際執行情形,本部將視需要擇期(另行函告)進行輔導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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